关键字:基本准则;财务会计定义框架;会计目的;会计要点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需要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实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简称新准则)是对1992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简称原准则)的继承、进步和健全。相比较而言,新准则在以下几个方面获得了重大突破:
1、确立了具备国内特点的财务会计定义框架
葛家澍(2003)过去指出:“各国在拟定会计准则的过程中愈加感到:科学的会计准则应当在首尾一贯、内在严密的基本定义和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不然就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在拟定具领会计准则时可能产生的建议分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将财务会计定义框架概念为:由目的和与它关联的基本定义组成的一个连贯、协调、内在一致的理论体系,用于评估企业财务报告,解决会计准则尚未规定而产生的新的会计问题,主要包含财务报表的目的、会计信息的水平特点、财务报表要点、报表要点的确认和计量原则等基本问题。为会计准则的拟定提供理论依据,指导会计准则的拟定,并对编制财务报表的准则、规定和程序等进行协调。长期以来国内没一套完整的财务会计定义框架,从原已发布的具领会计准则来看,因为缺少统一的会计理论指导,没明确的会计目的,致使会计基本定义不同,存在各项具领会计准则之间互不协调、前后矛盾的现象。而新准则从会计目的、会计信息水平特点、财务报表要点到报表要点的确认和计量原则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即所谓的“财务会计定义框架”。完整地财务会计定义框架的形成将为指导会计工作实践和具体准则的拟定提供理论依据。
2、构建了一套完整的会计准则层级体系
国内原有些会计规范体系是在会计法的统领下由会计规范和会计准则体系一同组成的,即“规范”和“准则”两张皮的做法。其中,会计准则体系包含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两个层次,基本准则对具体准则具备指导用途,是拟定具体准则的依据。原准则对会计核算的首要条件、一般原则、会计要点和会计报告作了原则性的概念和说明,从原准则的主要内容来看,相当一部分是财务会计定义框架的内容,如基本首要条件、六大会计要点的概念和部分会计核算原则等。具体准则主要对一般业务和特殊业务准则作了具体的规定,到今天共发布了16项。因为原准则所规定的内容只起到原则性的指导用途,比较抽象,可操作性不强,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规范》、《金融企业会计规范》和《小企业会计规范》。伴随会计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环境的巨大变革,原准则中有相当一部分内容已经不可以适应目前和将来市场环境的需要,没办法真的发挥理论上的指导用途,“事实上,在1993年推行的13个行业会计核算规范已经突破了基本准则的内容。可以如此说,基本准则的拟定发布作为国内会计改革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其象征意义高于实质意义”(李玉环,2005.1)。新准则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分为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三个层级,“基本准则是纲,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驭用途;具体准则是目,是依据基本准则的需要对有关业务或报告作出的具体规定;应用指南是补充,是对具体准则的操作引导”(楼继伟,2006.2)。新准则层级分明,互相衔接,防止了指导规范与具体规定、操作指南之间的相互矛盾与冲突,使不同层级准则的具体内容可以一以贯之,保证了准则体系的协调统一。
3、拓展了准则拟定的法律法规依据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是国家统一的会计规范的组成部分”(楼继伟,2006.2)。准则的拟定是以肯定的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原准则在第一章第二条中规定:“依据《中国会计法》,拟定本准则。”明确了《会计法》是拟定准则的唯一的法律依据,未考虑有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关联性,在司法实践中妨碍了其他法律法规用途的发挥。“在很多法律人眼中,《会计法》无非是追究责任的法律机制在会计———一个独立于法律界的专业范围———这一特定部门中运作的表现形式而已,其统领下的会计准则与会计规范也只是由财政部门负责推行、针对会计职员、组织单位会计工作的一套技术规范,与其他经济法律规范相对脱节。”(刘燕,2005.5)新准则在第一章第一条中明确规定:“依据《中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拟定本准则”,拟定准则的依据由原来单一的《会计法》扩展到以《会计法》为核心的有关法律法规,充分考虑各法律法规的相互关系,为消除《会计法》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铺平了道路,不只维持了会计法制体系的协调统一,而且可最大限度的发挥有关法律法规在会计准则拟定中的整体效能,为进一步健全会计准则体系奠定了基础。
4、会计目的定位上的差异
会计目的是在肯定历史环境下,大家通过会计实践活动期望达到的结果,即提供优质的会计信息。原准则并未明确国内的会计目的,仅在第二章第十一条中指出“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满足有关各方知道企业财务情况和经营成就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大内部营运管理的需要”,即所谓的“受托责任观”会计目的。这与1992年当时的市场主体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家或政府作为资产的所有者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而是委托给经营者进行管理分不开的。以次目的所提供的会计报告起到了国家及有关部门做为出资人,知道和评价经营者经营营业额有哪些用途。
伴随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股权分置难点的解决,愈加多的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基于维护自己利益的目的,期望通过财务报告知道企业的经营情况,以便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为了满足广大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需要,新准则在第一章第四条对会计目的做了明确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的是向财务会计报告用户提供与企业财务情况、经营成就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状况,能够帮助财务会计报告用户作出经济决策。”会计目的既反映了受托责任履行状况的“受托责任观”,又体现了能够帮助用户做出经济决策的“决策有用观”,集两种看法于一身,会计目的的明确和观念的升华,是新准则重大突破之一,以此目的所提供的会计报告将为维护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的进步提供规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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